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很重要的,近日,辽宁省住房和建设厅发布通知,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动态监管。
监管范围:
对2018年8月30日前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。
监管方式:
建筑业资质动态监管采用企业自查、信息系统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。
现场核查要点:
1.符合统计标准但不包含在统计调查名录库,统计报表未按时提交,提交统计数据时存在造假行为,进入点调系统但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;
2.一年内发生大量质量安全事故,或发生两起以上的一般质量安全事故;
3.申请资质时存在造假行为;
4.违反法律法规,如买卖租赁资格(注册)证书等;
5.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未办理延期;
6.市场检查中有围标、串标、转包等不良行为的;
7.有拖欠农名工工资行为的;
8.被举报投诉的;
9.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。
核查时间:
1.企业自查:建筑企业有资产、人员、设备、统计报表报送状态、各种管理系统建立和实施进行自查和自纠,自查信息在2019年2月15日之前将自查资料报在工商登记所在地市级的建设主管部门。
2.信息系统核查:2019年3月1日起,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将开启动态监管功能(操作方法另行通知),企业将于3月15日前完成信息填报,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在4月15日之前完成系统核查工作,并记录核查结果,将企业自查资料以及核查结果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省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发布公告。
3.现场核查:本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单位工作计划进行,并于6月1日前完成,沈阳市和大连市可延长一个月。
4.省厅抽查:省厅将从4月15日起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,沈阳市和大连市的抽检率为10%,其他城市抽查的比例为20%。
信息系统核查重点:
符合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情况: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所需的一级注册建造师,按“标准”进行考核,其他资质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按照“标准”中同类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进行考核,如果还有疑问请咨询资质管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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